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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66號聲 請 人 吳家妤代 理 人 樓嘉君律師上列聲請人對於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凃吉祥、劉天佑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訴訟參加,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