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66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
陳正欽被 告 凃吉祥
參 加 人 吳家妤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被 告 劉天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