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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華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祺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40,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12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