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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7號原 告 李宥蓁 住○○市○○區○○○道○段000號17法定代理人 李秉龍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律師

李宜庭律師被 告 張芳香(即盧金木之承受訴訟人)

盧語璇(即盧金木之承受訴訟人)

盧詠薇(即盧金木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告丙○○之繼承人乙○○、己○○、戊○○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丙○○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3年1月31日死亡乙節,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被告丙○○之繼承人為乙○○、己○○、戊○○、丁○○、甲○○,而丁○○業已拋棄繼承(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書參照),甲○○則為原告而在事實上無從承受訴訟,為免程序久滯,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