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芳香
盧語璇盧詠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宥蓁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89,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61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