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13號原 告 陳麗妃
李源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被 告 許立經訴訟代理人 陳富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10月2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攜帶115年8月14日民事陳報證據狀之附件1、2證物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