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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鴻欽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張涵茹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裁判日期:202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