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53號原 告 廖嘉義訴訟代理人 陳冠州律師被 告 吳建輝即中正第一大樓管理負責人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