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8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黃綉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宗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請求相對人王宗豪給付遲延利息部分,漏未判決,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經查,聲請人就系爭事件於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51號)當時僅有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3萬元,並未請求遲延利息,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後,聲請人雖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具狀請求遲延利息,但於本院112年9月13日、10月18日言詞辯論時均確認其訴之聲明僅有請求被告給付143萬元並未請求遲延利息,是本院就延遲利息部分未予裁判,非屬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