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32號原 告 謝廷澤訴訟代理人 劉嘉凱律師
林靜如律師被 告 吳耀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拒絕酒測吊扣汽車牌照2年,並於移置汽車時扣繳牌照,導致原告受有無法使用汽車及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民事訴訟,因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字第994號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為先決問題,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裁定於該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件行政訴訟業於113年8月30日判決,並於113年9月30日確定,此有判決書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10月14日高行津紀行明112年度交字第994號字第1130013784號函附卷可參。是本院113年2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復存在,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