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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跟護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跟護抗字第1號抗 告 人 陳家祥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相 對 人 AE000-K11134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111年度跟護字第4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應就抗告人有附表(以本裁定之附表為準)編號1至11之行為,負舉證責任。關於附表編號11,抗告人並未於民國111年12月11日撥打電話予相對人,相對人所提出之手機未接來電畫面字距並未對齊,歪斜程度不同,顯有偽造之虞,況依抗告人所提出之遠傳電信通聯紀錄,當日並未有相關通聯紀錄,是抗告人並無上開行為。關於附表編號4,為大陸地區之手機門號所發送之簡訊,抗告人並無大陸地區之手機門號,如何得發送此簡訊,且原審就編號3以撥打門號申設人者為抗告人,作為認定之基礎,但就此簡訊卻未以申設人資料作為認定,顯有矛盾。關於編號1、2、3、5至10之行為,皆與抗告人無涉,抗告人所提書狀雖描述與相對人間所發生之客觀事實,但該等情事並非僅有抗告人一人知悉,實難由該內容即可推認為抗告人所為。倘本件保護令未加以廢棄,在未來保護令期間,如相對人使用任何假帳號,於自身之社交平台貼文、留言,皆可將此歸責於抗告人,會造成抗告人處於受誣陷蒙冤之恐懼,故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相對人則以:原本手機畫面數字就無法完全對齊,並無偽造之情形等語。

三、按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跟騷法第14條規定,有關保護令之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所謂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且為貫徹跟蹤騷擾防制法在於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於各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之過度冒犯或侵擾,並維護個人人格尊嚴之目的,在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保護令聲請上之證明,僅須證據能證明發生之可能大於不發生之可能,達到優勢證據證明之程度,即得認已有正當、合理或可能原因,法院自應據以核發保護令。經查:

㈠、抗告人前經警察機關於111年9月10日核發書面告誡,禁止抗告人再對相對人為跟騷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之行為,該書面告誡經相對人於同日簽收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書面告誡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9至21頁),首堪認定。

㈡、抗告人於收受書面告誡後,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仍自111年12月1日起於網路刊登嘲弄、歧視、貶抑、有害名譽之文字,並撥打電話、傳訊騷擾相對人(時間、內容詳如附表所示),並提出訊息照片、網頁擷圖、手機未接來電畫面為證(原審卷第23至49、139至159頁、本院卷第79頁)。查:

1、關於附表編號11部分,09212**8**號手機門號(完整電話號碼詳卷,下稱系爭號碼)為抗告人所申辦乙情,有門號申辦資料一紙在卷可佐(原審卷第57頁)。抗告人雖抗辯上開手機未接來電畫面字距並未對齊,顯有偽造之虞,且其所調取之通聯紀錄,於111年12月11日無撥打紀錄云云。然數字本身即有大小差異,本即可能因電子設備顯示狀況無法完全對齊,且相對人所提出之通聯畫面(本院卷第23頁),乃為直接拍攝手機未接來電畫面之照片,非另行製作之文書,難認為偽造、變造,應堪採信。是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曾以電話連絡造成騷擾乙情,並非無據,尚堪認定。又通話明細與通聯紀錄不同,通話明細係電信業者依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所提供用戶查詢之通信紀錄,但需以接通者為限,因電信系統對於未接通之電話不會留下通信紀錄;通聯紀錄方會顯現所有電話撥出入之紀錄。觀之抗告人所提出者,並非「通聯紀錄」而為「通話明細」(本院卷第23頁),而相對人所提出之通聯畫面,相對人並未接通系爭號碼,自不會顯現在「通話明細」上,是抗告人以「通話明細」以證其並未於該日撥打電話予相對人,難以採信。

2、次細譯附表編號1至10於網路上所刊登之文字及傳訊內容,大致為指摘相對人私生活混亂、身上背負官司、發文者持有相對人露出內褲之影片、相對人要求其老闆出售房子及承租透天供己居住、相對人地址、電話,及相對人於111年9月9日對抗告人提告等情。查:

⑴、相對人確於111年9月9日向警察機關報案受抗告人跟蹤騷擾行

為,抗告人始於隔日收受警察機關之書面告誡;又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前科紀錄表及相關法院、檢察署案件繫屬之情形,僅有抗告人對相對人向檢察署提告並在偵查中,此有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在卷可佐(本院卷第81至99頁),以跟騷法、偵查中之案件,均屬不公開,故相對人有官司、報案之情形,通常係身為行為人、告訴人之抗告人方能知悉具體始末,如提告日期。抗告人雖另提出相對人與他人之對話畫面,以證明非僅有抗告人知悉相對人提告之事(本院卷第25、29、31頁),然由相對人與他人之對話畫面顯示時間,或於112年1月9日,或觀其內容「為什麼有小號一直罵你?怎麼了。因為我告他性騷擾...但他還是一直小號騷擾我,我身邊的親朋好友」、「可能沒辦法,我有保護令」,均足徵該等對話發生在相對人受有附表編號1至10所示騷擾行為之後,況該等對話內容僅概稱對抗告人提告,未提及提告之日期,故難以對於抗告人有利之認定。

⑵、抗告人自承與相對人曾為老闆及員工之關係,明悉相對人居

住地址及電話(原審卷第59頁)。次抗告人於工作之虞曾拍攝相對人露出內褲之照片,此有抗告人傳訊予相對人上開照片之訊息可佐(原審卷第142、143頁),故該內褲照片應僅由抗告人、相對人持有。又相對人建議抗告人(即相對人斯時之老闆)可賣掉房屋,去租透天供其居住及工作室使用,係透過兩造之Instagram訊息(原審卷第71、77、81頁),僅為私下對話,非公開之資訊。

⑶、末兩造交惡後,抗告人曾傳訊予相對人表明「瞭解了,你開

播我會到你直播台留言的,也不用在保留你形象,毀你沒差的意思,我了解了,我知道怎麼做了,要怪我不要軟心聽人家說的,後面你來看我怎麼表演」、「我最後一次送你禮物我沒說話依然被封鎖,沒差,我有其他帳號你開播,我在去亂,亂到某人受不了,表示他自己知道哪裡錯為止,然怪一堆乞丐送不起禮物的會在直播間跑來跑去,每開播我就進去說那個主播惡性,然他解釋清楚,雖然痴漢永遠會聽瞎妹的,我沒差,但是我也有言論自由,不用連名帶姓,攻擊就行」,此有兩造對話擷圖附卷可考(原審卷第157、158頁),由此可知,抗告人明白表示會以數個帳號負面攻擊、毀壞相對人形象。

⑷、由上情相互勾稽結果,抗告人表明會以多個帳號以毀去相對

人名聲後,網路上即出現數不同帳號,於網路刊登指摘相對人私生活混亂、身負官司、涉犯盜竊、講話虛偽不實、以性貶抑歧視女性等嘲弄、歧視、貶抑、有害相對人名譽之文字,相對人並收受同等內容之簡訊(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另參以上開文字、簡訊所提及之內容,皆為抗告人個人方知悉或持有之事項(相對人露內褲之照片、相對人有官司、對抗告人提告、提告日期、兩造之對話內容、地址、電話),則相對人主張刊登該等文字、發送訊息為抗告人所為,其可能性甚高,顯大於不發生之可能。

㈢、基此,附表所示行為為抗告人所為,乃具有高度之可能性,又該等行為,業以構成跟騷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第4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第6款「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第7款「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本院自得認相對人之聲請已有正當、合理或可能原因,據以核發保護令。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審酌抗告人跟蹤騷擾行為發生之型態、情節、相對人受侵擾之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後,認應核發禁止抗告人為跟騷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6款、第7款行為,有效期間1年6月之保護令,核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施盈志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姿敏附表(隱匿相對人姓名及帳號):編號 時間(民國) 行為態樣 證據所在卷證 1 111年12月1日1時15分許 以暱稱「Hhii Dfgg」帳號於相對人抖音平臺留言「被幹過又不會怎樣,洗一洗不是都是新的」 原審卷第23頁 2 111年12月3日17時4分許 以暱稱「dfghn310」帳號於相對人IG平臺留言「左邊那個不是到處跟男人睡的○○○嗎?見一個愛一個,到處利用男人騙男人去嗎?還卡一堆官司嗎?到處跟人家打炮又說處女的老處女」 原審卷第25頁 3 111年12月11日10時34分許 以暱稱「azxfvvhygh01」帳號於相對人IG平臺貼文「○○○啊!我手上有你的私密影片需要我公開嗎?你都能公開人家私事,我公開你私密影片不過分吧,你的粉紅小褲褲。啊~你不是到處跟男人打炮開放(房)間,自稱自己是處女嗎?你怎麼不敢驗身。好笑的到處騙男人錢,跟男人借錢,卻說人家窮。你怎麼不說你哥卡詐欺的事情?怎麼不說你爸騙銀行錢事情,怎麼不說你帳戶警示問題,誰問題多阿,另外你怎麼不敢說9/1日-9/2日叫人家賣房子買你家附近給妳住,叫人家租透天房子給妳,要在提供房間給人家住,好笑的叫人家貸款投資你。是誰利用誰心知肚明,我說這些都有證據的。更好笑的,是誰對誰有愛意,你要不要自己看是誰不斷的貼愛心貼圖的。你不是說你老闆沒推廣你?你上....,幫你打名氣不是推廣,你現實動態自己發文感謝你老闆,然後又說沒推廣。然後給人家你家地址叫人家去找你載你怎麼可以斷章取義說人家跟蹤你,好笑的是人家要刮鬍刀,跟人家要除毛影片,甚至跟人家說你定期給人家除毛,別忘了人家身為活動公司老闆手機有錄音功能正常的,說給妳除毛影片說性騷擾你,除毛影片8/2日給妳的,然後9/1-9/1利用人家賣房投資你,然後人家知道你利用他不幫你,9/4日到處抹黑說人家精神疾病,其實利用他的,發文就說沒有利用,人家只是要對你提告,你就9/9提告,原來你這麼愛跟變態混在一起,跟有精神疾病的混一起,更好笑的你朋友合成你性愛影片外流,卻說你老闆幹的,打來恐嚇人家,不就還好,之前看你老闆發文,有發不在場證明,人家不就剛好那整天不在家在外面。連人家爸爸過是拿出來說,不缺德嗎?你一定不知道妨害名譽不用指名指姓,只要形容特真或是第三方猜測到誰就夠了。你不知道喜憨兒、精神疾病夠你賠了。然後又穿你老闆給妳的史努比衣服又說人家一直送你東西,又發文攻擊人家直接現實動態動態丟人家東西,我說的這些都是人家之前活動照跟你發文自己打自己臉的(下稱系爭內容)。 原審卷第29、31頁 4 111年12月11日18時20分許 寄發訊息至相對人持用手機「妳的粉紅小褲褲我外流出去了,跟你的洗香香,我會天天亂到你知道哪裡錯為止,你可以繼續黑人家,沒證據的黑,利用不成黑人家人家的律師後面準備很多條可以告你都會成立的,告人都沒證據的,你慘了,人家身上還有你盜刷、竊盜證據...你不用一直派人家過去騷擾你老闆...我們還有很多無敵沒告而已先告小條」等語 原審卷第33頁 5 111年12月12日7時15分許 以暱稱「陳欣」帳號於相對人臉書平臺貼文(內容如系爭內容) 原審卷第35、37頁 6 111年12月12日22時7分許 以暱稱「Fghh Fgvv」帳號於相對人Youtube影音平臺留言「反正律師公證的,人家有拿你對他公司的損失對你提告了,需要我在(再)PO證據出來嗎」 原審卷第39頁 7 111年12月13日10時39分許 以暱稱「@usZZ0000000000000」創建帳號並影射貼文「我是愛跟人家打炮,但是我是處女」、「你們有證據我沒有,我只要亂打字叫大家不要相信就好,反正一堆痴漢相信我的」、「有愛騙男人錢,騙不到就告人家反正我有偽證」等語 原審卷第41頁 8 111年12月13日10時48分許 以暱稱「黃英文」帳號於臉書【爆料公社2】粉絲團標記相對人帳號並貼文「我在高雄○○路000號附近的○○○,我知道目前不住這裡,需要我發你的戶籍嗎?電話:0975******的采采…連你身邊癡漢都知道啦,因為想幹妳啊,(以下同系爭內容)。 原審卷第43、45頁 9 111年12月13日14時52分許 以暱稱「黃惡毅」帳號於某臉書網頁標記相對人帳號並貼文「0975******的○○○,目前出租地左營○○路000號附近,還是要我公開你要居住地,我知道你現在不者(這),(以下同系爭內容) 原審卷第47頁 10 111年12月16日8時21分許 以暱稱「@我是搞詐騙組織c小姐○○猜」帳號於相對人抖音平臺留言「你要不要問問小宇跟XXX要怎麼繼續告,他們很有經驗,套用小宇一句話,不要告那些好笑的東西」、「…用人家提共(供)資料告別人,真的很好笑,連檢調應該都覺得可悲」、「嗨,c小姐,怎麼人氣一樣低」等語 原審卷第49頁 11 111年12月11日5時25分許至8時51分許 以手機門號09212**8**號(完整電話號碼詳卷)共4次撥打電話至相對人持用手機 原審卷第27頁

裁判案由:核發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