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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重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原 告 鐘正傑

鐘英月鐘林素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霓律師

吳孟蓉律師被 告 安豐聯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威聯被 告 林維新

黃昱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具狀陳報兩造已達成和解之共識,聲請再開辯論等語,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日期:202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