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源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中臺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被 告 滕培琦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陳宥廷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0 年度訴字第5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0 年度附民字第477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認定有罪部分),本院民國(下同)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13萬1,596元及自11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於原告以300萬元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13萬1,596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6年起擔任伊公司會計人員,負責記帳、處理會計帳目、製作報表,及每月員工發薪、往來廠商收帳與付款等相關業務,竟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未經伊公司同意或授權,直接將附表「金額」欄所示款項存入款自己帳戶,依民法第184條以下有關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76萬1,5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伊長期、頻繁借款予原告公司,及幫忙代墊各項支出,不可能侵吞原告公司款項,且原告公司支票簿、大小章、IKEY設備、網路轉帳密碼均由實質負責人沈中臺實質管控,不可能對現金存款減少1千多萬毫無所悉,另伊在職期間每筆支出均有記載「傳票」、「日記帳」、「分類帳」及「總分類帳」,原告公司並未提出上開資料供核對,原告所訴並無理由。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兩造之不爭執事項:㈠被告於88年起擔任原告公司會計人員,負責記帳、處理會計
帳目、收付款項,並保管源舫公司之網路轉帳帳號、密碼與
I KEY 設備。㈡被告曾透過電腦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原告公司申設彰化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原告彰化銀行帳戶)中,如附表「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其名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被告彰化銀行帳戶)。
四、就兩造爭執事項之判斷:㈠兩造不爭執被告曾透過電腦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原告公司申設
系爭原告彰化銀行帳戶中,如附表「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其名下系爭被告彰化銀行帳戶(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被告若有如其所辯因借款或代墊款項,而原告公司還款之情形,衡情,原告公司應會於上班時間,請被告逐月結算債務總額,並統一轉帳清償,方合常理。然觀諸如附表所示匯款之轉帳時間,其中除可見於同1個月份匯款數次(即100年2月至101年7月、101年9月)之情形外,亦不乏有在深夜或凌晨時分轉帳(即如附表編號1至6,詳細匯款時間見刑事他一卷第373、393至401頁)之情況存在,此已與常情大相徑庭。
何況,被告並不否認刑事卷之收支一覽表為其所製作(見刑事卷第317頁),而依該收支一覽表之內容所示,可見於99年1月、3月、4月、100年1月、9月、101年3月、4月均載有原告公司還款予被告之紀錄(見刑事卷第103、107至109、1
25、141、153至155頁),於99年10月、100年3月、12月、101年2月、8月更曾分別記載「沈」、「沈先生」為原告公司代墊或代付部分款項之文字(見刑事卷第119、129、147、1
51、163頁),由上所述,堪信被告係行事謹慎,非不諳世事置自身於法律風險不顧之人,且其應知需於財務報表或類似書面上詳載取用公款支付予員工或股東之用途,以避免後續就公款去向發生爭議之理,是如附表所示匯款果如被告所述,均係其本於對原告公司之債權所受償之款項,被告自應在對應如附表所示匯款月份之收支一覽表中,記載歷次所匯款項分別係清償被告何筆借款或代墊款,方與事理相合,但細繹前揭收支一覽表,卻未發現其上載有任何與如附表所示匯款用途有關之文字(見刑事卷第99至167頁)。更遑論被告於刑事偵查中自承:我月薪4萬多元,主要代墊的是超商的費用,有時候還有購買相機費用,我每天帶去原告公司的現金有時候是2、3萬元,平均大概1萬元左右等語(見刑事他二卷第12至13頁),顯見被告多數時間所墊付者,乃超商購物費用而非大筆開銷,惟如附表「金額」欄所示款項之數額少則數萬元,多則高達百萬元之譜,甚難想像原告公司於此期間,有何需請被告代墊至少數萬元超商費用之必要性存在。另被告復未能提出任何借據佐證如附表所示匯款,係原告公司清償對其借款之用,從而當難僅憑被告所辯,遽認其取得如附表所示款項有何法律上之原因。
㈡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期間,曾於100年6月3日、7月1日、11
月15日、12月15日、101年4月5日、5月23日,分別將50萬元、400萬元、50萬元、10萬元、3萬元、50萬元匯至原告公司系爭原告彰化銀行帳戶,有被告提出之系爭被告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佐(見刑事他二卷第45至61頁),上開款項合計563萬元,堪認可能屬對如附表所示款項之返還,此亦為原告公司於刑事案件偵查中所是認(見刑事他二卷第137頁),雖應於本件請求款項扣除,但兩造不爭執其中之400萬元款項,非屬償還本件之款項(見本院卷第29頁原告陳報暨陳述意見狀、第64頁被告答辯㈡狀第2頁),是被告已償還部分應為163萬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給付1,176萬1,5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於1,013萬1,596元(扣減已償還之163萬元)及自110年9月23日(見110年度附民字第477號卷第2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範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超過上開範圍之所訴,於法無據,不應准許。又原告及被告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再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附表:(備註欄指刑事起訴書所載)編號 轉帳時間 金額 備註 1 99.10.11 38,245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57 2 100.2.21 50,03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68 3 100.2.25 (交易 輸入日 期為前 一日) 52,03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69 4 100.3.4 133,874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70 5 100.3.9 62,141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71 6 100.3.29 68,03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72 7 100.4.11 128,0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73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8 100.4.12 110,387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74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9 100.4.20 23,0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75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10 100.4.27 28,0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76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11 100.5.23 60,0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77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12 100.5.25 266,273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78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13 100.6.3 180,0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79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14 100.6.14 938,247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80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15 100.6.16 47,257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81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16 100.6.22 43,822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82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17 100.6.28 62,3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83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18 100.7.21 51,347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85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19 100.7.26 (交易 輸入日 期為前 一日) 46,857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86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20 100.7.27 186,245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87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21 100.8.2 (交易 輸入日 期為前 一日) 162,103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88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22 100.8.15 36,787 起訴書附件編號90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23 100.8.18 64,232 起訴書附件編號91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24 100.8.30 60,030 起訴書附件編號92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25 100.9.20 161,339 起訴書附件編號94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26 100.9.28 76,240 起訴書附件編號95 27 100.9.29 68,743 起訴書附件編號96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28 100.10.20 32,0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97 29 100.10.26 124,361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98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30 100.11.3 120,0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99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31 100.11.8 30,0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00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32 100.11.11 82,634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01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33 100.11.15 100,0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02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34 100.11.22 48,637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03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35 100.12.2 136,418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04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36 100.12.8 32,684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05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37 100.12.28 101,639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06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38 101.01.13 (交易 輸入日 期為前 一日) 301,554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07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39 101.1.13 616,03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08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40 101.1.30 224,649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09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41 101.2.4 (交易 輸入日 期為前 一日) 122,639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10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42 101.2.4 124,634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11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43 101.2.20 124,867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12 44 101.3.1 526,484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13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45 101.3.14 412,677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14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46 101.3.19 234,628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15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47 101.3.26 52,457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16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48 101.4.5 70,0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17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49 101.4.16 547,347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19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50 101.4.19 (交易 輸入日 期為前 一日) 62,843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20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51 101.5.03 148,627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21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52 101.5.11 (交易 輸入日 期為前 一日) 65,487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24 53 101.5.29 (交易 輸入日 期為前 一日) 101,426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22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54 101.5.29 34,267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23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55 101.6.04 68,04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25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56 101.6.11 100,8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26 57 101.6.15 819,637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27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58 101.7.02 480,362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29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59 101.7.18 (交易 輸入日 期為前 二日) 149,267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30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60 101.7.23 38,649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31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61 101.7.27 333,0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32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62 101.7.31 30,0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33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63 101.8.17 48,661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34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64 101.9.07 58,632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35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65 101.9.17 1,000,0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36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66 101.9.26 150,0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37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67 101.12.28 700,000元 起訴書附件編號141 (起訴意旨所載金 額未扣除手續費30 元) 合計 11,761,5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