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 告 中正南憲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柄儒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被 告 洪谷源訴訟代理人 蘇鈺鑫被 告 陳雅莉被 告 賞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子溶訴訟代理人 葉富崇
郭清寶律師鍾靚凌律師被 告 杜錦賜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被 告 王勝弘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3、4、5-1部分,其中關於如下列「附表壹」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下列「附表貳」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壹:(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原記載)編號 被告 請 求 拆 除 部 分 備註 1 洪谷源 ⑵甲附圖C部分(面積24.24㎡)之地上物。 3 賞固公司 ⑵甲附圖G部分(面積93.08㎡)之地上物。 4 杜錦賜 ⑵甲附圖J部分(面積93.08㎡)之地上物。 5-1 王勝弘 ⑵甲附圖M部分(面積93.08㎡)之地上物。附表貳:(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應更正為如下記載)編號 被告 請 求 拆 除 部 分 備註 1 洪谷源 ⑵甲附圖C部分(即甲附圖藍色斜線區塊,面積24.24㎡)之地上物。 3 賞固公司 ⑵甲附圖G部分(即甲附圖紅色斜線區塊之1樓,面積93.08㎡)之地上物。 4 杜錦賜 ⑵甲附圖J部分(即甲附圖紅色斜線區塊之2樓,面積93.08㎡)之地上物。 5-1 王勝弘 ⑵甲附圖M部分(即甲附圖紅色斜線區塊之3樓,面積93.08㎡)之地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