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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 告 上評資源循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永發訴訟代理人 嚴宮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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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暐翔律師被 告 伯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宇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李怡蓉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