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吳智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達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82,6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14,394 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