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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 告 吳明達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複 代理人 吳沂澤律師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吳智陽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6,餘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36,餘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