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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複 代理 人 王又真律師被 告 張芳菘兼 訴 訟代 理 人 張真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至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萬2872元。

二、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之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修正施行後之同項規定,僅就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所生部分,其數額已可確定,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惟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在該規定修正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張芳菘拆除清除附表編號1

所示之建物,將所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張芳菘拆除清除附表編號2所示之建物、被告張真榮自附表編號2所示之建物遷出,並將所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請求返還之各土地地號、面積如附表所示,按各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見本院112年度審重訴字第51號卷第21頁、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卷(下稱重訴卷)第65、167頁〕,此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1577萬67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3至5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查原告係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前之112年3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起訴時僅請求被告張芳菘拆除附表編號1所示之建物,返還該建物所占用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865地號土地),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並於112年12月1日施行,原告在施行後之113年4月10日,始具狀追加起訴請求拆除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返還該建物占用之同段869-4、865地號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另追加起訴請求返還附表編號1建物所占用同段869-33地號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就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之附表編號1建物占用865地號土地之不當得利,自應適用修正前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但修正施行後始追加起訴之同段869-33地號土地、附表編號2建物占用之865、869-4地號土地等不當得利,依修正後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併算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而原告已據此陳報追加起訴前即計至113年4月9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合計為80萬2897元(各筆土地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及訴字卷第249-253頁)。

㈢承上,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577萬6

703元,聲明第3至5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0萬28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7萬9600元(計算式:1577萬6703元+80萬2897元=1657萬9600元)。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7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790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9萬2872元,原告尚應補繳6萬5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附表編號 原告訴請拆除之建物門牌號碼 左列建物坐落之土地範圍 左列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高雄市三民區建豐段) 占用左列土地之面積(㎡) 占用之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 原告訴請返還之土地公告現值 原告所陳報起訴前不當得利金額(計至113年4月9日止) 1 高雄市○○區○○路00000號 如重訴卷第213頁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 865地號 97.61㎡ 90046元/㎡ 878萬9390元 97.61㎡×90046元/㎡=878萬9390元 不併算價額 869-4地號 2.78㎡ 11萬 6000元/㎡ 32萬2480元 2.78㎡×116000元/㎡=32萬2480元 3萬4008元 2 高雄市○○區○○路00巷0000號 如重訴卷第213頁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部分 865地號 70.28㎡ 90046 元/㎡ 632萬8433元 70.28㎡×90046元/㎡=632萬84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73萬3433元 869-33地號 2.90㎡ 11萬 6000元/㎡ 33萬6400元 2.90㎡×116000元/㎡=33萬6400元 3萬5456元 合計1657萬8690元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