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訴訟代理人 郭翊璿
林明峰被 告 林秀眞即盈新工程行
營欽工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玉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