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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46號原 告 華人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培凱訴訟代理人 程耀樑律師原 告 蔡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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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桂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明和解金額尚待磋商,若逕予審結,恐錯失息訟止爭之良機,請求再開辯論等語,審酌本件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