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原 告 吳武田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被 告 冠瑞特裝車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剛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應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前,就本件買賣契約關於邱進財乃受邱吳綢之全體繼承人委託代理,提出相關證據、繼承系統表,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另應於庭期時攜帶證物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