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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武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瑞特裝車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6,66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7,760萬元×權利範圍1/12=6,46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裁判日期:202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