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許寀稘相 對 人即 被 告 夏德利

許平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所為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訴之聲明為:(一)被告夏德利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79,920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之利息、違約金;(二)被告許平樺應連帶給付原告870,976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4至5之利息、違約金;(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等語。

三、經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記載原告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079,9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核與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點相符,要無誤寫或顯然錯誤之情事,原告聲請更正判決所載訴之聲明為「(一)被告夏德利應給付原告7,079,920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之利息、違約金;(二)被告許平樺應連帶給付原告870,976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4至5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