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昭銘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陳柏宏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照恩即上琳醫院、陳淑芳、孫安邦、宋蓮俊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15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