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騰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雅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燕如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82,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