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230號原 告 王玉花 住○○市○○區○○街000號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被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5年6月23日,以總價新臺幣570萬元向訴外人佘玉雲購買坐落高雄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與上開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由伊配偶謝玉麟出面以伊女即被告之外祖母謝淑娟之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又謝淑娟患有精神疾病,伊為使其名下形式上有財產存在,因而於徵得謝淑娟同意後,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在其名下,於95年7月11日辦畢登記。嗣後謝淑娟於109年1月6日死亡,其子女因知悉系爭不動產乃伊所借名登記,故均拋棄繼承,被告原亦由其法定代理人(父親)乙○○代理拋棄繼承,惟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少家法院)以此舉不利於被告為由,而予以駁回,其後被告於110年3月23日就系爭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惟系爭不動產既為伊借名登記在謝淑娟名下,其等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復因謝淑娟死亡而告消滅,被告為謝淑娟之繼承人,自負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之義務,為此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及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借據、存摺歷史交易明細、匯款單據、擔保放款付息還本記錄、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單、保險費收據、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水電費繳費通知單、謝淑娟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及身心障礙證明、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5至21頁、第55至69頁,卷二第87至160頁),並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地政事務所檢送本院之繼承登記申請書全卷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1至79頁),復經本院調取高少家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640號被告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又觀諸上開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被告之母即謝淑娟之女丙○○於109年4月6日,與乙○○共同具狀為被告聲明拋棄繼承,並於同年6月1日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具狀陳稱謝淑娟名下之不動產有系爭不動產及坐落台東縣○○鄉○○段土地、建物等語,再於同年8月10日具狀陳稱:高雄市○○區的房子是別人買的別人繳的,只是登記在謝淑娟名下等語(見高少家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640號卷第4至5頁、第56至65頁、第78頁),堪認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其所出資購買,僅係借名登記在謝淑娟名下等情,應屬可採。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
㈡、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即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次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550條、第5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查原告與謝淑娟間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已如前述,而該借名登記契約尚無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其性質而不能消滅之情形,應認於謝淑娟死亡時即告消滅。被告為謝淑娟之繼承人,復已就系爭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則原告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及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於法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及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