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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鄭淵元被 上訴人即被 告 倪宗亨

黃鉌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判決,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基此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76,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96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益
裁判日期:202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