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練台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4,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