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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7號反訴原 告即 被 告 林淑嬌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反訴被 告即 原 告 蔡賽瑛

蔡賽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反訴被 告即 原 告 孫性蓮(即蔡登順之繼承人)

蔡品雯(即蔡登順之繼承人)

蔡品昀(即蔡登順之繼承人)

蔡品毅(即蔡登順之繼承人)

蔡長恭蔡林清香蔡昆河蔡玉冠蔡价容蔡長祥蔡雨璇蔡季霖

蔡季芳

蔡松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反訴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