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賽貞視同上訴人 黃滄海(即蔡賽瑛、黃東洋之繼承人)
黃琮龍(即蔡賽瑛、黃東洋之繼承人)
黃秀慧(即蔡賽瑛、黃東洋之繼承人)
孫性蓮(即蔡登順之繼承人)
蔡品雯(即蔡登順之繼承人)
蔡品昀(即蔡登順之繼承人)
蔡品毅(即蔡登順之繼承人)
蔡長恭蔡林清香蔡昆河
蔡玉冠蔡价容
蔡長祥蔡雨璇(原名蔡芳宛)
蔡季霖
蔡季芳
蔡松柏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淑嬌
洪炎山鄧梓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39,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31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