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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傅輝獅

王傅淑貞

傅淑女

傅淑敏

林陳春雪

林群超

林三貴

林美伶

林康錦玟即林高立之繼承人

林彥宏即林高立之繼承人

林宜叡即林高立之繼承人

吳林鳳鶯即林如之繼承人

劉龍慶即林如之繼承人

劉龍評即林如之繼承人

劉龍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聰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9,446元(計算式:505,695x4+3,333,333+3,033,333=8,389,44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