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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翁彩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財產狀況、債務人清冊、完整債權人清冊等資料到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聲請人已於同年5月4日收受送達(見本院卷第209頁),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1、213頁),是依聲請人所提資料,顯不足以供本院審查其是否符合破產之要件,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附件:

㈠聲請人目前是否有足構成破產財團金額之財產?如有,相關金額若干及主張依據併計算式及證明各為何? ㈡聲請人目前財產狀況之證明資料。 ㈢聲請人所列表債權人清冊之債權債務證明資料(聲請狀僅列表清冊,未提出佐證、未記載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地址),並註明各筆債權債務迄今之清償或執行情形。 ㈣聲請人有無債務人?若有,請列明債務人清冊,並陳報債權證明資料。 ㈤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㈥聲請人有無積欠何稅款、勞健保費用?如有,稅捐、費用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檢附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到院供參。 ㈦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資產種類如股票或有價證券、其他動產或不動產、投資(保險)等等?若有,則詳述之,並陳報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