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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7號聲 請 人 建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代 理 人 黃有衡律師

陳倩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從事出租口罩機及出售口罩原物料等業務,由於近年我國防疫成效顯著,口罩需求不如以往,導致訂單下量下滑,且有許多中游口罩製造商營運不善,造成其等所積欠伊之貨款、租金,成為呆帳,致聲請人營運產生極大虧損,無法如期清償銀行之貸款,目前已積欠銀行新臺幣(下同)1,386萬1,000元,而聲請人僅有資產241萬3,564元,顯已不足抵償債務。爰依破產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第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7條、第148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8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債務人之財產如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不僅應宣告破產,且依破產法第148條之規定,亦不得裁定宣告破產終止。而依破產法第95、96條規定,財團費用應包括:㈠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㈡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㈢破產管理人之報酬、㈣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財團債務則包括:㈠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㈡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㈢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㈣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向本院聲請破產時,固聲稱其資產僅剩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固定資產殘值為206萬7,626元,及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原料價值約1萬5,488元,暨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現金33萬450元,共計241萬3,564元,卻有如附表二所示1,386萬1,000元銀行借款債務,其資產顯不足清償負債等語。惟查,聲請人113年度資產負債表內容略以:聲請人於113年底資產總額為2,987萬3,099元,負債總額則為2,425萬5,790元,其權益總額為正561萬7,309,其中聲請人主要資產為現金750萬5,442元、應收帳款1,535萬3,887元、固定資產681萬1,098元,主要負債則為短期借款1,606萬3,465元、應付帳款為793萬4,065元乙節,此有上開資產負債表在卷可參(見破字卷第346頁),可見聲請人除現金外,將來對外尚有大量可回收債權,結合其剩餘之固定資產,其總資產顯大於負債,尚難認有何資產不足清償負債之情事。再觀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見破字卷第18至22頁),可知聲請人並無延遲還款紀錄或授信逾期資料,亦難認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本件聲請人之資產既大於負債,縱可能因一時週轉困難致未能足額清償,惟其財產狀態並非對於一般金錢債務長久不能支付,揆諸前揭說明,仍難認其已符合宣告破產之要件,是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附表一: 編號 品項 數量/金額 購入價值 估計殘值 保管人 保管地點 1 口罩機(立體) 1台 180萬元 137萬7,273元 建榮企業有限公司 建榮企業有限公司倉庫(高雄市○○區○○○路00號) 口罩機(平面) 2台 83萬元 39萬1,944元 2 自動包裝機 1台 39萬元 29萬8,409元 建榮企業有限公司 建榮企業有限公司倉庫(高雄市○○區○○○路00號) 3 口罩布 200公斤 1萬5,488元 1萬5,488元 建榮企業有限公司 建榮企業有限公司倉庫(高雄市○○區○○○路00號) 4 現金 33萬450元 黃建榮 同上 現有資產合計: 241萬3,564元附表二: 編號 債權人 積欠金額 1 兆豐銀行 475萬元 2 土地銀行 140萬元 3 高雄銀行 300萬元 4 合作金庫銀行 281萬元 5 玉山商業銀行 190萬1,000元 欠款合計: 1,386萬1,000元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