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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91號上 訴 人 周金榜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被上 訴 人 郭昭宏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另就理由欄第七項「被上訴人依系爭租約、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給付10萬1,933元」,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依系爭租約、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給付6萬1,93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理由中就不當得利之金額顯有誤算,故致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邱逸先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裁判日期: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