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劉筱清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被 告 妤果生技有限公司(原名妤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宗慶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言詞論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