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23號原 告 呂爽法定代理人 吳婉蓉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被 告 廖玉釵訴訟代理人 張碧雲律師受 告知人 高屋中正公園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朝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