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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保險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雅惠

蘇政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2萬0,942元(計算式:227萬7,222元+227萬7,222元+自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56萬6,498元=512萬0,9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2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