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保險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國翊、張秀祝、李國民、李雨宣、李沛玟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5 年2 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壹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0,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