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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保險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 訴 人 楊惠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王宗羿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