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979號債 權 人 張景欽 現於法務部○○○○○○○○○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泳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泳群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合法之代理人委任狀,㈡債務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之戶謄本,㈢請求租金之期間為何。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