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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20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0133號債 權 人 晉欣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黃世亨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略述: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保全服務契約,並請債務人退還溢收保全服務費,為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查,債權人聲請狀雖載債務人住所地為「高雄市三民區」,惟經本院查詢債務人所在地為「台南市永康區」,非屬本院轄區,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遂113年11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是本件債權人釋明不足且經命補正未補正,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