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23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195號債 權 人 陳慧婷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幸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得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明文可參。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鳳小字第468號和解成立,而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就同一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阮幸嫣發支付命令,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