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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司司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小松令以子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日本自然科研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小松令以子為日本自然科研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日本自然科研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為日本自然科研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然科研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後自然科研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清算完結,且經本院核備,請求准予指定聲請人擔任自然科研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自然科研公司之清算人,及自然科研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准予備查函、財務報表承認書、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同意書等文件,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76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指定簿冊保存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為自然科研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