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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司司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黃鈴惠上列聲請人聲報大實踐文創設計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額,並應分別通知;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賸餘財產,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88條定有明文。故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從而公司之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

二、聲請意旨略以:大實踐文創設計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05號准予備查,茲已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時期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股東會議紀錄、公告催告申報債權等文件,聲報清算終結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呈報清算人就任時,提出民國112年11月8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然聲請人復於113年1月9日、10日及11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有報紙3 份附卷可查,應認聲請人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 個月期間,需迄113年4月11日始行屆滿。則聲請人於申報債權期間未屆滿前,即主張清算已完結並為本件聲請,顯於法未合,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程序業已終結,是聲請人聲請聲報清算終結,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