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69號聲 請 人 周燿永法定代理人 林玉華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第55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核,聲請人主張股票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聲請繼承權利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寄存送達於建國派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即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