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3號聲請人即債 黃伯繻 住○○市○○區○○街00號務人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聲請人即債務人黃伯繻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撤銷。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表已於民國114年4月1日更正確定,本院於114年4月23日所為之更正附表之裁定,就附表之內容仍有錯誤,應予撤銷。本件職權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附表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02498 2.73% 69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 30.81% 7870 裕富數位資融公司 42036 1.12% 286 裕融企業公司 0000000 64.76% 16541 和潤企業公司 21974 0.58% 148 債權總額 3,754,410 每期金額 25,542 清償成數 約48.98% 還款總額 1,839,024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