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異議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異議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異議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JET SHOP即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鄒奇男相對人即債 王嘉偉權人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黃巧蕙執行更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公告之債權表關於相對人JET SHOP即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嘉偉之債權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3年8月14日公告之債權表,項次參、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編號10,更正為債權人JET SHOP即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新臺幣8萬4,346元,編號11,相對人王嘉偉之債權應予剔除。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王嘉偉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其債權存在,債權表參、編號11之債權,應予剔除。異議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異議,債權表參、編號10,JET SHOP之債權,依其所提出之資料所示,債權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8萬4,346元,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JET SHOP即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方藝彩公司)、王嘉偉,未依期限陳報債權,本院乃依債權人清冊所載登載渠等債權於債權表。嗣異議人對債權表編號10、11所載相對人之債權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13年8月23日函請相對人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資金往來證明文件到院,該函文業於113年8月28日送達相對人JE
T SHOP、王嘉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相對人大方藝彩公司具狀陳報債權人JET SHOP即大方藝彩公司,債權總額8萬4,346元【計算式:30,455元+53,891元=84,346元】。惟相對人王嘉偉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據此,難認相對人王嘉偉對債務人有9萬元債權存在。準此,債權表,編號10,應更正為債權人JET SHOP即大方藝彩公司,債權總額8萬4,346元;編號11,相對人王嘉偉之債權應予剔除,應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