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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9號聲請人即債 卓宸毅(原名:卓家邦)務人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權人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相對人即債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裁定於民國113年11月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3月18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安聯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