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聲請人即債 廖祐明(原名:廖裕明、廖英翔)務人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裁定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再查,本件清算財團財產包括凱基人壽及富邦人壽之保險契約解約金,以及聯邦商業銀行股票,債務人均已繳納等值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附帶說明,本院於114年4月7日以通知函併同通知各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其他調查情形,各債權人如認有與下階段就債人免責與否之決定攸關之情事,請待屆時通知當事人到院陳述意見時自行主張。另本件債務人是113年4月12日提出清算聲請狀聲請本件,並無本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之適用,因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4月11日以陳報暨聲請狀主張債務人不得就109年11月24日發生之繼承拋棄繼承(違反本條例第100條規定),有調查必要云云,要屬誤謬,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