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4號聲請人即債 謝守義(原名:謝文志)務人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相對人即債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7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確定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4月14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全球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